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伍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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