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5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之5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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