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4月
1日16時45分許,在臺中縣○○鄉○○路○○○巷○○○號內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62公克)。而被告之持有毒品犯行,因與前案係同一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緝字第1837號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物,因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62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98年4月21日草療鑑字第0980400102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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