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甲○○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請求返還買賣價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1,141元;另備位聲明請求減少買賣價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30,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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