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62號原告尚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張庭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