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原告韃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雅鈴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銀穗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周士淵 被告迪法爾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代表人周千淑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智訴字第2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則否認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智訴字第2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郁婷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