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有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637號原告高雄市內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虎 被告 戴慶煌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有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會員代表大會中關於理、監事、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合法、有效,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