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宏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文百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即債務人 許育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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