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子嵐 原名高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