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65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及編號七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及編號七所示之刑,與不得減刑之編號六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了第1欄之犯罪日期應補充更正為「88年10月底至89年2月15日止」、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0年4月18日」外,其餘均詳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及編號7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雖不予減刑,惟仍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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