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信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