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0號聲請人 徐素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水芬 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依同法條第4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以免受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故如本案訴訟已經繫屬,兩造即得於該訴訟中進行攻防,並依實體訴訟結果另對保全事件行使權利,債務人即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重複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貴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貴院以105年度司執全21號將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貴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前已向本院起訴,經本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39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本院民事分案查詢單、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卷宗封面及起訴狀影本附卷可查。是聲請人於訴訟繫屬中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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