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春秀 等3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林春秀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及聲請狀繕本。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林春秀等人就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