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246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陳妍瑀 被告名氏雪原住苗栗縣苗栗市○○路○○○號9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已由原告預納)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