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林士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怡婷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441-1、441-2、441-6、441-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被告黃怡婷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具狀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被告等人之應繼分比例及起訴狀繕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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