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吸食器壹支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五公克)係毒品,吸食器一支為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乃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