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676號原告 蘇玉娟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亞澂 律師被告 謝慶池
謝景全 謝慶堂 謝玉荣謝文志
李木春 謝卯月雲謝信義 之繼承人
謝振欽 即謝信義之繼承人
謝振龍 即謝信義之繼承人
謝振福 即謝信義之繼承人
謝秀莉 即謝信義之代位繼承人
謝佳榮 即謝信義之代位繼承人
謝張靜謝信雄 之繼承人
謝昇宏 即謝信雄之繼承人
謝宥濟 即謝信雄之繼承人
謝如亭 即謝信雄之繼承人
謝俊銘
謝俊華
謝榮周 謝木春 卓志誠卓謝 連對之繼承人
卓進利卓謝連 對之繼承人
卓淑敏 即卓 謝連對 之繼承人
卓欣葳 即卓謝連對之繼承人
卓淑卿 即卓謝連對之繼承人
謝阿梅 黃秋蓉 黃招仁 謝均廷林梅珠
李肇基 謝清春 謝允倨 謝旺昇 謝佳靜 謝政億
謝佳純
謝佳華
謝佳翰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蘭芳 被告 謝素雲
謝素嬌
謝春霞
謝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謝卯月雲、謝振欽、謝振龍、謝振福、謝秀莉、謝佳榮應就被繼承人謝信義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21942分之1147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謝張靜、謝昇宏、謝宥濟、謝如亭應就被繼承人謝信雄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21942分之1147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卓志誠、卓進利、卓淑敏、卓欣葳、卓淑卿應就被繼承人卓謝連對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21942分之1147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謝玉荣以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其中原登記之共有人謝信義、謝信雄、卓謝連對已死亡,其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又兩造並無不分割之協議,法律上亦無不能分割之原因,然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請求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判決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見訴字卷第246、296、371頁)。
三、被告謝素雲、謝春霞、謝佳容、謝政億、謝佳純、謝素嬌、謝佳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主張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等語(見訴字卷第207至237頁);被告謝玉荣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表示同意變價分割系爭土地;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共有人因其他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而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其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謝信義於民國97年9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謝信雄於107年4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卓謝連對於100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等節,有各該共有人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各該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調字卷第147、149、157頁,訴字卷第107至131頁、第197至201頁),是原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併請求謝信義、謝信雄、卓謝連對之繼承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耕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第16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2條亦規定:「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辦分割之共有耕地,部分共有人於本條例修正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分割後,土地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得申請分割。」。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共有物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經查:
⒈被告謝玉荣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業經合作金庫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聲請而為假扣押查封登記乙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訴字卷第304頁)。惟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並非絕對無效,如其無礙於執行效果,債權人即不得指為不生效力,因此,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之應有部分經查封以後,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者,如分割之結果有礙執行之效果,債權人即得對於債務人主張該分割共有物之行為對其不生效力;如無礙於執行之效果,則於查封之效力並無違背,對於共有人分割請求權之行使即無影響。而裁判分割共有物,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分割共有物,於查封之效力無礙,自不能因實施查封而阻礙共有人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之權能(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03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揆諸上揭說明,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先予敘明。
⒉系爭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項
定義之「耕地」,又系爭土地在農發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人數為11人,參照農發條例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規定,系爭土地最多可分割為11筆乙節,固有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2日所測字第1100049599號函可稽(見訴字卷第265至269頁),然系爭土地面積35,470平方公尺、幅員廣闊、地形曲折、形狀不方正、高低落差大,僅西南側部分臨路等節,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現場照片、勘驗筆錄、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見訴字卷第303至311頁、第149頁、第163至176頁、第183至189頁、第273頁)在卷可憑,故系爭土地均需自西南側以通行至道路,而系爭土地共有人多達40人,若採原物分配,縱使僅分割為11筆,亦無法使每筆分割後之土地都臨系爭土地西南側而得通行至道路,系爭土地將因原物分割而形成多筆袋地,分割後之土地零碎,地形將更為凌亂複雜,將導致日後使用困難,無法充分發揮經濟上之效用及價值。
⒊原告及多位被告皆主張以變價分割方式消滅共有關係,且系
爭土地若能歸一人所有,對系爭房地之整體規劃利用應屬最符合經濟效益,對各共有人均屬有利。況各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亦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以取得系爭土地之全部,可兼顧各共有人對系爭土地之利益,是本院認系爭土地應以變價分割為適當。
㈢依上,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亦無
不能分割之約定,然未能協議分割,則原告本於共有人之地位訴請裁判分割,即屬正當,又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採取變價分割方式尚屬妥適、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㈣另系爭土地其中權利範圍600分之96,曾於82年間經原共有人
謝木生 (即被告謝清春之被繼承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臺南市柳營區農會(見訴字卷第311頁),而臺南市柳營區具狀表示同意變價分割,參照民法第824之1條第2項規定,其抵押權應移存於分割後設定義務人變價後所得之價金部分,附此敘明。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為適當。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一:
編號土地面積使用分區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5,470㎡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附表二:
編號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1謝慶池65826分之10142謝景全65826分之11473謝慶堂65826分之12804謝玉荣即謝文志600分之45李木春43884分之75306謝信義之繼承人:謝卯月雲、謝振欽、謝振龍、謝振福、謝秀莉、謝佳榮公同共有21942分之11477謝信雄之繼承人:謝張靜、謝昇宏、謝宥濟、謝如亭8謝俊銘9謝俊華10謝榮周11謝木春12卓謝連對之繼承人:卓志誠、卓進利、卓淑敏、卓欣葳、卓淑卿13 陳謝阿梅 14黃秋蓉15黃招仁16謝均廷17 謝林梅珠 21942分之114718李肇基43884分之753019謝清春600分之9620 謝允倨公同 共有6分之121謝旺昇22謝佳靜23謝政億24謝佳純25謝佳華26謝佳翰27謝素雲28謝素嬌29謝春霞30謝佳容31蘇玉娟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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