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676號原告 蘇玉娟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亞澂 律師被告 謝慶池
謝景全 謝慶堂 謝玉荣 即 謝文志
李木春 謝卯月雲 即 謝信義 之繼承人
謝振欽 即謝信義之繼承人
謝振龍 即謝信義之繼承人
謝振福 即謝信義之繼承人
謝秀莉 即謝信義之代位繼承人
謝佳榮 即謝信義之代位繼承人
謝張靜 即 謝信雄 之繼承人
謝昇宏 即謝信雄之繼承人
謝宥濟 即謝信雄之繼承人
謝如亭 即謝信雄之繼承人
謝俊銘
謝俊華
謝榮周 謝木春 卓志誠 即 卓謝 連對之繼承人
卓進利 即 卓謝連 對之繼承人
卓淑敏 即卓 謝連對 之繼承人
卓欣葳 即卓謝連對之繼承人
卓淑卿 即卓謝連對之繼承人
陳 謝阿梅 黃秋蓉 黃招仁 謝均廷 謝 林梅珠
李肇基 謝清春 謝允倨 謝旺昇 謝佳靜 謝政億
謝佳純
謝佳華
謝佳翰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蘭芳 被告 謝素雲
謝素嬌
謝春霞
謝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謝卯月雲、謝振欽、謝振龍、謝振福、謝秀莉、謝佳榮應就被繼承人謝信義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21942分之1147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謝張靜、謝昇宏、謝宥濟、謝如亭應就被繼承人謝信雄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21942分之1147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卓志誠、卓進利、卓淑敏、卓欣葳、卓淑卿應就被繼承人卓謝連對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21942分之1147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謝玉荣以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其中原登記之共有人謝信義、謝信雄、卓謝連對已死亡,其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又兩造並無不分割之協議,法律上亦無不能分割之原因,然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請求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判決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見訴字卷第246、296、371頁)。
三、被告謝素雲、謝春霞、謝佳容、謝政億、謝佳純、謝素嬌、謝佳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主張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等語(見訴字卷第207至237頁);被告謝玉荣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表示同意變價分割系爭土地;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共有人因其他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而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其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謝信義於民國97年9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謝信雄於107年4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卓謝連對於100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等節,有各該共有人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各該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調字卷第147、149、157頁,訴字卷第107至131頁、第197至201頁),是原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併請求謝信義、謝信雄、卓謝連對之繼承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耕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第16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2條亦規定:「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辦分割之共有耕地,部分共有人於本條例修正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分割後,土地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得申請分割。」。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共有物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經查:
⒈被告謝玉荣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業經合作金庫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聲請而為假扣押查封登記乙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訴字卷第304頁)。惟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並非絕對無效,如其無礙於執行效果,債權人即不得指為不生效力,因此,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之應有部分經查封以後,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者,如分割之結果有礙執行之效果,債權人即得對於債務人主張該分割共有物之行為對其不生效力;如無礙於執行之效果,則於查封之效力並無違背,對於共有人分割請求權之行使即無影響。而裁判分割共有物,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分割共有物,於查封之效力無礙,自不能因實施查封而阻礙共有人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之權能(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03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揆諸上揭說明,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先予敘明。
⒉系爭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項
定義之「耕地」,又系爭土地在農發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人數為11人,參照農發條例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規定,系爭土地最多可分割為11筆乙節,固有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2日所測字第1100049599號函可稽(見訴字卷第265至269頁),然系爭土地面積35,470平方公尺、幅員廣闊、地形曲折、形狀不方正、高低落差大,僅西南側部分臨路等節,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現場照片、勘驗筆錄、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見訴字卷第303至311頁、第149頁、第163至176頁、第183至189頁、第273頁)在卷可憑,故系爭土地均需自西南側以通行至道路,而系爭土地共有人多達40人,若採原物分配,縱使僅分割為11筆,亦無法使每筆分割後之土地都臨系爭土地西南側而得通行至道路,系爭土地將因原物分割而形成多筆袋地,分割後之土地零碎,地形將更為凌亂複雜,將導致日後使用困難,無法充分發揮經濟上之效用及價值。
⒊原告及多位被告皆主張以變價分割方式消滅共有關係,且系
爭土地若能歸一人所有,對系爭房地之整體規劃利用應屬最符合經濟效益,對各共有人均屬有利。況各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亦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以取得系爭土地之全部,可兼顧各共有人對系爭土地之利益,是本院認系爭土地應以變價分割為適當。
㈢依上,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亦無
不能分割之約定,然未能協議分割,則原告本於共有人之地位訴請裁判分割,即屬正當,又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採取變價分割方式尚屬妥適、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㈣另系爭土地其中權利範圍600分之96,曾於82年間經原共有人
謝木生 (即被告謝清春之被繼承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臺南市柳營區農會(見訴字卷第311頁),而臺南市柳營區具狀表示同意變價分割,參照民法第824之1條第2項規定,其抵押權應移存於分割後設定義務人變價後所得之價金部分,附此敘明。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為適當。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一:
編號土地面積使用分區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5,470㎡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附表二:
編號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1謝慶池65826分之10142謝景全65826分之11473謝慶堂65826分之12804謝玉荣即謝文志600分之45李木春43884分之75306謝信義之繼承人:謝卯月雲、謝振欽、謝振龍、謝振福、謝秀莉、謝佳榮公同共有21942分之11477謝信雄之繼承人:謝張靜、謝昇宏、謝宥濟、謝如亭8謝俊銘9謝俊華10謝榮周11謝木春12卓謝連對之繼承人:卓志誠、卓進利、卓淑敏、卓欣葳、卓淑卿13 陳謝阿梅 14黃秋蓉15黃招仁16謝均廷17 謝林梅珠 21942分之114718李肇基43884分之753019謝清春600分之9620 謝允倨公同 共有6分之121謝旺昇22謝佳靜23謝政億24謝佳純25謝佳華26謝佳翰27謝素雲28謝素嬌29謝春霞30謝佳容31蘇玉娟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