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38號聲請人 宋孟哲 相對人 江雅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明訂,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5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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