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95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龍企業有限公司、乙○○、 梁祐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游龍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二、債務人之名稱有誤,請更正。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