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0二號
原告偉融設計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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