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氏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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