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1號
原   告  蔡坤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奎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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