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87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上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0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林育如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