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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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義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君倚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