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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