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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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7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康晟企業有│台灣土地銀│96年5月4日│400,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泰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