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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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昌富選任辯護人林曜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昌富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昌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侵入住居、妨害自由未遂、傷害、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等罪嫌,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東宜芳 證述明確,並有卷附德安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開山刀、打火機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犯罪嫌疑均屬重大;而其中妨害自由犯行部分,經本院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裁定羈押暨執行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張昌富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
103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