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1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6186號聲請人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OURKIEWGAMOLSAK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影本所載發票日為2025年5月2日,然聲請狀記載為2005年5月2日,應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