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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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60號

聲請人 陳佈弘 (即 陳淑虔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56831

1

2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269460

1

59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706357

1

78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110042

1

5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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