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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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6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77NX56831
1
2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269460
1
59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706357
1
78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110042
1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