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4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486號

聲請人 許利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菘蒝 (原名 吳冠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