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4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2486號聲請人 許利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菘蒝 (原名 吳冠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