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慧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姿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43萬元之依據、請求標準,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