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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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慧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姿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43萬元之依據、請求標準,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柏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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