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47號原告 詹智晴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指定送
達處所)被告 涂育倫
現另案寄禁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戰諭威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