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職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職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職字第八號上訴人 周培溪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號刑事判決案由欄所載「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號」,更正為「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四八號」。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號刑事判決案由欄將「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四八號」,誤載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