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秀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陳怡秀所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於113年1月24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5-129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不同,但均與其所任職金遠東公司之事務相關,犯罪時間相隔並非久遠(各係於000年00月間、107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所犯),分別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及社會法益,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陳怡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本欄空白罪名竊盜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30日107年11月12日至108年11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92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6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69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24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4日112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69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4日112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1號(已執行完畢)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