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簡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易字第92號原告 彭采婕 被告 劉洧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入監致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