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易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567號上訴人 巫鴻銘 住○○市○○區○○○街0號訴訟代理人 簡嘉瑩 律師被上訴人 巫正山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 律師被上訴人 巫德清
陳國欽 許人升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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