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永福前因強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0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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