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張紫暄 住○○市○○區○○街000巷0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 張禮峻
李品毅 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