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
11衖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23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審理中雖前經本院裁定准許原告委任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甲○○、丁○○,惟依上開規定,倘有不適任之情形本院亦得撤銷該准許,是下列資料務請促訴訟代理人於審理前備妥。
三、原告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㈠原告主張被告信用卡部分之欠款(聲明第二項):被告向法
商佳信銀行申辦之「家樂福得益卡」部分,其契約約定之繳款日、利息、違約金之內容為何?原告自受讓法商佳信銀行處受讓該債權,有無依法通知被告?請提出信用卡契約書及通知被告債權讓與之證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家樂福速得金部分之欠款(聲明第三項):被
告係自何時起未依約繳款?被告於96年9月15日是否尚有清償19,030元?被告尚積欠款項若干?原告自法商佳信銀行處受讓該債權,有無依法通知被告?請提出相關交款明細及通知被告債權讓與之證明。
㈢原告主張被告餘額代償部分之欠款(聲明第四項):原告係
於何時撥款?依兩造簽訂之餘額代償契約第2條,區分「輕鬆貸」及「貼心貸」,二者約定之利率各有不同,於該契約第4條亦就利率有其他約定,則本件利率究竟應依何條文計算?原告主張一律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㈣上開應補正說明事項,應依序說明,並提出「完整」之更正書狀。
四、本裁定除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外,另送達原告本人,原告本人應督促其訴訟代理人就上開資料準備齊全、說明清楚,避免延滯訴訟。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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