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73號原告丙○
之1丁○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送達代收住台中市被告乙○○住新竹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897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用,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