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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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智學律師
鐘為盛律師.上列被告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捌月」與「緩刑參年」間,應增加「扣案電腦主機壹台沒收」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1號判決主文第二項有與事實、理由所示不相符之誤寫,爰依前開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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