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蕭振峰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7月4日具狀提起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價額。
二、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第182地號土地之客觀約略面積。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