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33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清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輝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在住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那是表弟的住處,被告現在做模板工,希望能夠交保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陳清輝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訊問後,認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無固定住居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已陳明住居所,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
1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