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上訴人 曾雅娸 被上訴人 楊國良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然侮辱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6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二百萬九千元。
(三)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事實陳述略稱:上訴人在保安火車站第一月台天橋下等車,因找工作,心情不佳,拿衣服打欄杆,被上訴人看了不爽,即罵上訴人「你在起笑」(台語),並打上訴人一巴掌,致上訴人受傷,打壞眼鏡,爰請求醫療費用、眼鏡損害,無法工作損失及非財產之損害等語。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審101年度易字第862號被告楊國良公然侮辱案件,業經原審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判決「楊國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原告(即上訴人)遲至同年10月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該院之收狀章可憑,原審以上開公然侮辱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駁回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次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及第368條定有明文。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既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且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已定有明文。上訴人既在判決後始提起,且前開原審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862號經判決後,被上訴人楊國良並未上訴,上訴人曾雅娸就此部分亦未對被上訴人楊國良上開判決請求檢察官上訴,已經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原審依上開規定為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連發法官楊明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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