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文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營偵字第1799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鐮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文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年度撤緩偵字第一六三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物品鐮刀一支(保管字號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二六七八號),係被告何文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文煌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年度撤緩偵字第一六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鐮刀一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扣押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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