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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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曾雅 娸訴訟代理人 林慧婷 被告 楊國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62號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62號被告楊國良所犯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判決,惟原告遲至同年10月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妨害名譽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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