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惠敏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GUCCI印花閃亮面料兒童鉛筆褲/皺皺長褲子」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惠敏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字第166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861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上揭處分書2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GUCCI印花閃亮面料兒童鉛筆褲/皺皺長褲子」1件,係仿冒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證(警卷第11頁),自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上揭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