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 王心妮 即被告上訴人與 吳調鎮 因102年重訴字第8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