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54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被告展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嘉榮 被告彭 昱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采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卷附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8條之約定,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上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展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展源公司)先後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及105年8月15日邀同被告林嘉榮、 彭昱璋 2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2份授信契約書,雙方約定於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4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展源公司因營運週轉之需,於104年10月至10
6年2月期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8筆合計997萬495元,並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借款,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53%(目前合計為年息3.61%)計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借款,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基準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目前合計為年息3.675%)計息;且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展源公司於106年5月26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且其中如附表編號5、
6所示之借款已於同年月11日屆期而未清償,是展源公司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展源公司合計尚積欠原告本金467萬9,5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林嘉榮、彭昱璋2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對原告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為認諾。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72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均當庭表示就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106年9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即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等敗訴判決,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67萬9,5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4萬7,332元,被告雖對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惟被告未證明原告無庸起訴,即無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規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仍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違約金│原借款金額│││臺幣)││││(新臺幣)│├──┼──────┼───────┼────────┼──────────┼───────┤│1│27萬6,373元│104年10月8日至│自106年6月9日起│自106年6月9日起至106│195萬元││││106年10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8日止,按左列││││││息3.61%計算。│利率10%,自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4萬8,812元│104年10月8日至│自106年6月9日起│自106年6月9日起至106│105萬元││││106年10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8日止,按左列││││││息3.61%計算。│利率10%,自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3│78萬9,551元│105年8月26日至│自106年6月6日起│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180萬元││││107年8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息3.61%計算。│利率10%,自1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4│52萬6,368元│105年8月26日至│自106年6月6日起│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120萬元││││107年8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息3.61%計算。│利率10%,自1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5│91萬4,968元│105年11月11日│自106年6月6日起│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130萬元││││至106年5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息3.675%計算。│利率10%,自1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6│49萬2,543元│105年11月11日│自106年6月6日起│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70萬元││││至106年5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息3.675%計算。│利率10%,自1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7│99萬5,151元│106年2月17日至│自106年6月6日起│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128萬821元││││106年8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息3.675%計算。│利率10%,自1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8│53萬5,781元│106年2月17日至│自106年6月6日起│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68萬9,674元││││106年8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息3.675%計算。│利率10%,自1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計:467萬9,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