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國峯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佩宜

更多裁判書